成都风湿医院医药购销不良行为的监控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药品(医用耗材、试剂)购销监管,规范医院医药购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制止药品(医用耗材、试剂)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成都风湿医院医药购销不良行为的监控与管理办法。
一、监管内容与范围
(一)不良行为的含义
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是指医院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临床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违规交易、违规使用、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
1.医院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临床使用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
(1)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2)严重违反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原则,违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的行为;
(3)不按照规定参加药品(医用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活动或违规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的行为;
(4)不按照规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或不履行医药购销合同义务的行为;
(5)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价格违规行为;
(6)医药购销领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医药企业及其人员的不良行为:
(1)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2)医药购销活动中招投标违规行为;
(3)医药购销合同违规行为;
(4)医药购销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从事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生产(经营)的总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总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生产(经营)企业的代理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架构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的监控与管理由医院纪委牵头并组织实施,由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具体承办,并与纪委监察办公室、医务部、药学部、资产与装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工作小组,定期开展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医药购销不良行为的监控与管理,采用网络化、电子化、自动化手段开展,充分运用医院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并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整合。
(二)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定期组织管理工作小组开展医药购销不良行为的动态监测、超常预警考核和评价。
1.医院医药购销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2.进入超常预警范围的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由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办公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处方权、扣减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等处罚。
3.严重违反药品(医用耗材、试剂)采购使用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管理工作小组出具调查报告上报院务会讨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因不合理用药(医用耗材、试剂)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况严重的,给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降级等处罚;屡罚屡犯的,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管理
1.除上述的医药购销不良行为动态监测、超常预警管理及医院已有的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外,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临床使用单位负责收集医药购销不良行为信息,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收集医药企业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收集的不良行为信息报医院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2.凡因上述所指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处罚的,或执法执纪机关受理的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举报信息查实的,或企业被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的,都列入医院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
3.在医院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上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供查询。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负责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后台维护。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规事实以及处理结果、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等。
4.不良行为记录正式公布前,先行公示告知当事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当事人对被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并可在此期间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自处理机关对不良行为的处罚认定之日算起,公布期为2年,同时向中南大学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5.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医院相关科室及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6.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公布期间,医院取消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四、附则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以外其他违规行为涉及不良行为记录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本办法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