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公开招标工作的规定(拟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采购的公开招标工作,降低医疗运行成本,加大反商业贿赂的力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院内公开招标范围
本院凡是不参加政府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且单项年采购量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器械,单项年用量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医用耗材,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装饰工程,以及年采购量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其它物资、设备,原则上统一由院招标办组织进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
二、招投标活动程序
院内招投标方式进行物资采购或建设修缮项目,由承办科室提供申购物资和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规格要求、相关图纸以及参考意见、资料等,报送院招标办。院招标办在报送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一周内编制标书和公示内容,经院纪委监察室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公示时间)。招投标工作必须保证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在报名单位不足三家时,院招标办利用平时掌握的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致电、致函告知,邀请参与。投标报名单位或人员超过三家的,院招标办应在公示期满一周内组织开标。开标结果在院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承办科室负责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三、院内公开招投标的监管
院纪委监察室对院内公开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责令纠正。同时要加强对中标后物资使用和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院招标办、院纪委监察室要不定时组织对中标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中标物品经验收合格后,申购科室必须在两个月内领用,逾期不领用的,物品价值仍然计入申购科室的成本,且申购科室主任必须向院纪委监察室作出说明;工程项目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关科室和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阻挠施工。
四、违纪违规处理
凡发现在招投标过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