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反应标本的程序
1. 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
2. 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务部、投诉办(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同时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
3. 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及投诉办人员,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 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科室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5. 封存标本由投诉办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投诉办。
6. 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到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8. 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9.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务部汇报,同时通知院血库,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