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医疗风险预警方案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事故,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院内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风险预警内容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病人及家属对医疗过程和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发觉在医疗工作中存在某些特殊医疗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或遇其他特殊意外情况时,必须发出预警。科室必须高度重视预警报告,科室负责人须立即组织(一级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全科医务人员对医疗隐患进行分析,制定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二、医疗纠纷和医疗风险级别
医疗纠纷预警级别表示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大小和严重程度。医疗风险预警级别表示医疗风险发生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1、分级的依据:
医疗服务工作缺陷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经科室内协调是否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2、三级预警:
医疗服务缺陷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医疗风险引发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小,一旦发生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3、二级预警:
医疗服务缺陷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积极协调有可能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医疗风险引发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有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4、一级预警:
医疗服务缺陷的程度严重,极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将难以解决,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医疗风险诱发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三、医疗纠纷和医疗预警实施办法
1、三级预警:医务人员发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必须马上调查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并组织科内人员研究制定协调解决的措施,在提高医疗服务工作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若科内处理不利,矛盾程度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升级。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在诊疗中,病人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或采用重大手术诊治,或采用新技术,或重大抢救,病人死亡等,或虽然医疗工作不存在缺陷,但病人或其家属,关系人有对医疗工作不理解,不满意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收费等诸方面)有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
2、二级预警: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医院相关主管部门医务部、护理部等备案。科室立即研究化解矛盾的方案、实施办法并落实责任人,力争消除医患矛盾,并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若科内处理不利,矛盾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一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在诊疗过程中,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等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病人及家属由明显不满的表现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处理的难度较大。
3、一级预警:科室发现预警情况,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医院相关部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总值班)。相关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调查讨论制定消除医患矛盾的方案,并上报主管院长。在积极解决矛盾的同时,争取把握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主动权。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且与不良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责任,病人及家属和关系人极度不满、情绪激动等表现,极可能演变为纠纷者。
4、科室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风险登记本,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电话、本院联系人、诊断、主要诊疗方案、主管医护人员、研究内容、与隐患相关的医护人员、上报人、处理经过、结果。(见附表)
5、科室建立医疗纠纷隐患和医疗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医护人员每日查房交班时,必须将医疗纠纷隐患和医疗风险情况作为交接班的内容向科主任、护士长、上级主管医师报告。
6、需上报主管部门的一级预警、二级预警,要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如情况紧急可以口头上报,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材料。
7、医务部、护理部要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预警登记簿。定期检查科室的医疗隐患和风险预警的落实情况,并作为科室工作考查的重要内容。
8、科室不及时报告预警、不积极处理隐患,促使隐患演变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医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能及时发出预警,积极处理隐患,防止隐患诱发为医疗纠纷的科室,医院给与通报表扬和奖励。
9、医务部、护理部督导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预警的科室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0、对于因没有及时预警,而促使病人或家属直接投诉的,若因该事件构成纠纷或医疗事故,并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时,科室承担的责任将在医院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经济赔偿将增加5%);没有导致医院经济损失,但给医院的正常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11、科室能积极及时预警,合理、合法、及时处理矛盾,但仍没能控制纠纷、事故的产生,对医院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医院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院有关规定,对科室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处理。